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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租賃合同如何寫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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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租賃合同如何寫
導語:租賃是指按照達成的契約協定,出租人把擁有的特定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特定時期內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協定支付租金的交易行為。租賃開闢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藉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人防車位租賃合同如何寫


編號: 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開發建設的地下集中式汽車停車位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已購買 小區 棟 室住宅一套。經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將小區人防地下集中式(編號) 號汽車停車位(具體位置詳見附圖標註)租賃給乙方。
二、上述車位租賃價格總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 )。乙方在簽定本協議同時一次性付清該車位的租賃費。
三、乙方僅擁有該車位的使用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車位租賃期從協議簽定之日起至期滿20年止。期滿後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繼續使用該車位,不再另行簽定租賃協議,直至乙方所購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自行解除。
四、該車位所屬地下集中式車庫將由物業公司進行有償物業管理,具體細節由乙方同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簽訂地下車位服務協議。
五、乙方同意在國家遭遇緊急狀況時作為人防工程設施免費徵用。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產權車位、人防車位定義及使用年限


  產權車位:此車位買了可以辦產權證,每個月只交物業的車輛管理費。一般有地下室車位,地上車位等。
  人防車位:人防是開發項目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產權屬於國家。
  用於戰時或重大災難時躲避居民之用。
國家為了鼓勵開發建設項目做人防,採取兩個措施,一個是項目規劃時人防不達標,不予審批,或者要單獨交人防補償費來異地建設,補償費不同城市不同片區價格不同;另一方面建設好的人防設施,開發商可以暫時用作車位等。目前開發商並不是防空地下室產權人,使用防空地下室需要到人防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目前人防工程使用證的期限是5年。
所以開發商根本無權出售人防車位使用權,更不可能出售使用權20年、50年甚至70年。
  車位能否銷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辦理產權登記。
另外,一旦出現重大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人為災害等不可抗力,國家可調配防空地下室統一使用;一旦遇到拆遷等問題,“買”了車位的業主權益也
首先,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其次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
最後,車位是否可銷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辦理產權登記。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明確告知車位是否屬於人防車位。如果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時,未明確告知車位屬於人防車位的,則業主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如果協議被撤銷,按照《合同法》規定,開發商有故意隱瞞事實和欺騙銷售行為的,要承擔全部合同被撤銷的責任,返還車位款及利息,但業主應當支付已經使用期間的車位費用,難以得到保障。
  人防工程里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人防工程以專業角度主要從三個方面判斷:
第一、從建築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
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波活門。
第三、從結構內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載衝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民用建築,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築。
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對開發商賣人防車位的做法,沒有特定的規定,但《物權法》明確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導致該做法一直存在爭議。
  《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最長不能超過20年,開發商在明知車位沒有產權的情況下與業主簽訂70年的租賃合同,行為存在瑕疵。
依據《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處罰、合同違約:防火門不等於防盜門。購房合同:“安裝封閉式防盜門”而實際安裝的鋼製鐵門是:“甲級鋼製防火門”兩者是不同性質的門,一個是防火,一個是防盜,兩者性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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