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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內債務如何承擔?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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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離婚協議內債務應當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承擔,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由人民法院判決。通常情況之下,如果確實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共同的債務,那麼就是需要由雙方共同的來承擔。
一、離婚協議內債務如何承擔?
離婚協議內債務應當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承擔,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債務最新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協議關於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關於夫妻的一些具體的事項作出非常明確的約定的,其中就包括有孩子的撫養權,還有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當然了,如果不能夠關於債務承擔問題達成一致的話,就到人民法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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