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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要挾的方法是什麼?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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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敲詐勒索罪要挾的方法是通過暴力或者是非暴力的方式。比如說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或者是地點交付財產,否則之後通過相關的手段將其威脅的內容實現的。還有就是對於被害人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
一、敲詐勒索罪要挾的方法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要挾的方法是:
敲詐勒索罪要挾的方法是通過暴力或者是非暴力的方式。
一是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二是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三是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有什麼特點?
為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
三、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敲詐勒索是以要挾的方式對他人實施犯罪,一般只要當場威脅,或者是日後威脅,以及還有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要挾財物,那麼都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對當事人按案件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通過暴力的方式或者是在固定的時間和固定的空間內要求對方必須要支付財產,否則將會對此採取一定的措施,那麼就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的行為,並且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這種行為進行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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