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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債權人賣了怎麼辦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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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被債權人賣了怎麼辦


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如果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必須事先徵求抵押權人同意,並且將轉讓抵押財產的錢提前清償債務或是提存。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受讓人同意代為清償債務使抵押權消滅。抵押權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樓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抵押權的設立其實是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進行,維護市場秩序。但是,如果債權人在期限屆滿前將抵押物賣給他人的,則很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抵押進行登記,則抵押權人可以對抗買受人,依據物權的追及力行使抵押權。


二、擅賣抵押物債權人變侵權人嗎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抵押權人在通過起訴或仲裁來實現擔保物權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一般來說,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現行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該“二年”應為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一起提起訴訟,但應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此時以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共同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內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以抵押人為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應及時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於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5、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以得價款並就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所得價款如無特別約定應按先後順序償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


三、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嗎


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


法律依據: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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