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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參與分配有什麼條件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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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參與分配有什麼條件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舉證有哪些責任


另一方面要證明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事實。因債權人客觀上無法舉證證明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只需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不要求提交有關的財務憑證等,事實上債權人也沒有提交上述財務憑證的能力(包括債權人沒有能力證明債務人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債務人不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不影響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最高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規定也有類似的規定。上述規定,實際上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支付不能)推定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同時賦予債務人對破產申請的異議權,由債務人舉證證明自身不存在破產原因,來抗辯債權人的破產請求。


三、債權人參與分配債務人財產的注意事項


參與分配製度的設定有利於公平保護各債權人合法權益,對於不享有優先權的各普通債權,可以按照債權金額的比例平等受償。同時,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對於債權人(特別是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而言,由於參與分配要求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同時要證明必須符合“債務人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條件,加上債權人客觀上難以知曉債務人財產是否被查封、凍結以及涉及其他案件的訴訟和執行情況,因此,通過參與分配製度來實現債權的困難還是相當大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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