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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債務怎麼辦

2023年11月03日 - txt下載


一、產生債務怎麼辦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
(1)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
(2)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二、如何處理債務


1、積極清償債務
債務的清償嚴格按照借貸合同的約定進行償還,不論是債務種類、金額還是約定的結算期限,公司主動安排資金,及時還債,儘可能的節省債務資金流通產生的成本與費用。
2、對債務進行重組利用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三、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債產生的法律事實。它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它產生債的關係,是合同債。合同是產生債的最常見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的情況。於此場合,具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受有的損失,由此形成法定債的關係。
第三、單方允諾
又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它之所以引起債的關發系的生,在於依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基於某種物質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相對人給付對價的請求。遺贈、設定幸運獎均為單方允諾的例證。
第四、侵權行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形成債的關係。
第五、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叫管理人,負有將開始管理事務通知本人、適當管理、繼續管理、報告及計算等項義務,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等項義務,形成債的關係。
第六、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於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形成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內容的債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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