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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是怎樣認定的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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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執罪是怎樣認定的


  拒執罪認定是,屬於結果犯,必須具有「情節嚴重」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條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嚴。
  2.客觀要件是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

  三、拒執罪的法律規定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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