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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放棄繼承如何處理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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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放棄繼承如何處理


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無論對於放棄繼承權人本人或者其他繼承人,還是對於第三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關係。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後,其應繼承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但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的人,則其遺產則桂國家或集體所有。由於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繼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也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權有以下注意事項:
1、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的這段時間。
未開始繼承,談不上放棄,可如果已經做出分割處理,再放棄就是放棄取得的遺產所有權了。
2、放棄繼承必須明確表示。
如果不表示繼承也不表示不繼承,但不主動參加分割,不能當做放棄繼承的表示。實踐中有多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在其他繼承人爭議時不參加爭議,但也未表示放棄的,當到法院訴訟時,即使不主動參加,法院也會追加,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如何處理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遺產的所有權已經依法轉移,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認。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是否可以反悔,分兩種情況考慮。
1、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反悔的,因為遺產還未分割,遺產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如果各繼承人同意,應允許其反悔。在訴訟中,則由法院根據其理由來決定是否允許其反悔。
2、在遺產處理後反悔的,因為遺產已分割完畢,遺產已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為維護財產穩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許反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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