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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原則是什麼?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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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服償還責任。”該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依上述規定,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願清償者外,繼承人對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2、保留必留份的原則。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我國《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清償債務。
3、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
執行遺贈須於清償債務後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4、繼承人連帶責任原則。
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請求繼承人的全體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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