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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證明怎麼寫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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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繼承人證明怎麼寫


法定繼承人證明
茲證明XX(性別XX,出生時間XX年XX月XX日,死亡時間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繼承人如下:
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親XX年XX月XX日
母親XX年XX月XX日
子女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順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說明:
①父親、母親指死者的父母親;
②子女一欄必須如實寫上死者所有的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③本證明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加意見並蓋章;申請人沒有單位的,居民由社區居委會加意見並蓋章,村民由村委加意見並蓋章。
④出具本證明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否則須承擔出證不實的法律責任;
證明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聯繫電話:
出具時間:XX年XX月XX日


二、法定繼承的原則


(一)繼承順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2、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3、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遺產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法律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書寫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是必須證明自己是法定順序的繼承人,這個是身份關係的證明,此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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