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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如何修改?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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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繼承人如何修改?
法定繼承人不可以更改。除非法律做了調整。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範圍以外的親屬,都無法繼承遺產。
不過近幾年有不同的發聲。認為我國繼承法頒布於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專家學者多次呼籲立法機關要儘快修改繼承法。
“這一規定在子女眾多、人均壽命不長、可繼承財產不甚豐富的年代是合理的,當時限定範圍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但從現在的發展趨勢來看,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必要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
具有多年家事審判經驗的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復興路法庭副庭長陳昶屹法官說:“由於人們的生育觀念和國家的人口結構逐漸發生變化,家庭關係和親屬關係日趨簡單,尤其是近年來‘丁克家庭’和失獨家庭已經成為必須面對的社會問題,如果不對繼承人範圍進行調整,將有可能出現更多‘無人繼承’的情況。”
“無論從尊重被繼承人的主觀意願,還是從保護私人合法財產的現代理念出發,擴充繼承人的範圍都勢在必行。”楊立新強調,“這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多數國家都規定到了四親等的繼承人範圍,而我國歷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繼承的傳統。因此,可以考慮將四親等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納入法定繼承人範圍。”
二、繼承順序需要調整哪些?
或將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或配偶可以參與到所有順序中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要擴大,法定繼承的順序也需要調整。
楊立新表示,原有的以“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規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
近日,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的一起繼承權糾紛案就引起了陳昶屹法官的注意。
被繼承人賈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父母還沒來得及分割其遺產就去世了,賈某沒有子女,其妻子孫某是與其結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孫某認為賈某的遺產應全部歸她所有,但賈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訴訟,認為孫某沒有權利繼承賈某的遺產,而是應由賈某的兄弟姐妹繼承。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繼承順序,這種爭議在繼承權糾紛案件中相當普遍。若能合理調整配偶和父母在繼承中的順序,將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陳昶屹說。
“根據遺產流轉主要向下的繼承習慣,遺產的繼承主要還是由子女、孫子女等繼承為好,建議將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當然這一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如果沒有繼承遺產,就必須保證他們對房屋等生活必需品享有終身使用權,以此避免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將老人掃地出門的情形發生。”楊立新表示。
有關配偶的繼承順序,也是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看,對配偶採取零順序的比較多,而像我國將配偶放在第一順序的比較少見。”楊立新說,“這樣容易帶來一些問題,比如:結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沒有子女的被繼承人去世後,將獨享遺產。”
陳昶屹表示:“如果明確配偶為零順序,即配偶可以參與到所有順序的繼承中去,但不能獨自繼承遺產,同時對配偶的繼承份額採取逐步遞增的方式,就可以充分保障其他直系親屬的繼承權,減少配偶獨占遺產所帶來的糾紛。”
三、遺產的哪些範圍需要釐清?
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的,就應當可以繼承
除了“誰來繼承”和“怎樣繼承”外,“哪些財產可以繼承”的問題也是司法實踐的爭議焦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加,現有法律規定已經無法應對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近年來見諸報端的繼承糾紛案件中,有相當部分是圍繞繼承財產的界定而展開的。如網絡遊戲裝備“屠龍刀”繼承案、QQ號碼繼承案、經濟適用房繼承案、“比特幣”繼承案和北京婆媳爭搶機動車車牌案等。
“實際上,對於網絡虛擬財產、公司股權等新的財產形式,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的,就應當可以繼承。而對於保障房、經濟適用房等特殊的政府福利形式,也應當可以繼承,是否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等問題,則應由房屋管理部門作出補充規定。”陳昶屹表示。
此外,關於什麼是遺產也存在不少爭議,陳昶屹強調:“實踐中,如何理解‘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需要引起注意。對於公民因死亡而獲得的財產,如保險、賠償款等是否屬於遺產的問題常常容易引起爭議,修改繼承法時建議進一步明確遺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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