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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的種類有哪些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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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法律,對動產交付在立法上採取的是交付要件主義,即以移轉占有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在移轉占有前,物權的變動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接下來由小編為您介紹動產交付的種類有哪些。
一、動產交付的種類有哪些?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二、物權法關於動產交付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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