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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交付四種情形是如何的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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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物權概念及法律意義
動產物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的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以物的狀態為標準對物權所作的分類。其法律意義在於,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占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二、動產物權交付四種情形是如何的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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