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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書和證明有什麼區別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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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動產證書和證明有什麼區別


  (一)《不動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不動產權的權證,由權利人持有。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證書中記載登記簿的主要信息。單一版證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集成版證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目前主要採用單一版證書。
  (二)《不動產登記證明》是他項權證,用於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由登記機構持有。比如,權利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時,可以申請登記機構向銀行出具該證明文件,方便權利人貸款。若權利人產權有查封登記,則不頒發證書或證明。
  (三)《不動產權證書》 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單一版證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集成版證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目前主要採用單一版證書。
  (四)《不動產登記證明》 用於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 異議登記 等事項,查封登記不頒發證書或證明。

  二、不動產登記證明有什麼用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管理行為。登記包括的權利:集體土地權屬;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權屬;森林、林木;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後,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用於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人間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據來解決紛爭,確認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可見,對於房產是不是單獨所有的這個問題,不能僅憑不動產證是在婚後得到的就可以分析出結果了。婚後買房,並且在買房之後順理成章的辦理不動產證的,不動產證就算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也不代表這是單獨作用,但是,房子是結婚後,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贊助購買的,不動產證上寫的也是一個人的名字,這就是單獨所有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不動產登記證明和不動產證的區別還是蠻大的,一個是抄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另一個是用於證明登記機構已經完成某項登記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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