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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認排除妨害糾紛管轄權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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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認排除妨害糾紛管轄權呢?許多人對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排除妨害糾紛管轄權
關於排除妨害糾紛是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這種糾紛屬於侵權案件,應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你可以找當地的法院管轄。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概念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三、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四、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11號)第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係,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並未喪失對其物的占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占有或被他人侵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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