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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轉讓了該怎麼處理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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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轉讓了該怎麼處理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需役地定義
定義1:
地役權的產生是基於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兩塊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的土地,稱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
源自: 物權立法與土地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嚴金... 《中國土地》 2005年 唐芷蘭
定義2:
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不同歸屬土地的存在,凡是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稱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二、需役地轉讓處理
轉讓部分涉及的地役權一併轉讓。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權存在於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或者僅僅以一部分而存在。即使供役地或者需役地被分割,地役權在被 實際分割後的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各個部分上仍然存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產生了分屬不同權利人的兩個或者多個用益物權時,地役權 在部分轉讓後的需役地的各個部分上依然存續。這是因為地役權是 為整個需役地提供便利,如果土地的用益物權已經部分轉讓為各個部分,這種為需役地的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需要與權利,也應當繼 續存在於已經被部分轉讓的需役地上。所以,地役權也應當在需役 地被部分轉讓後的各個部分繼續存在。但是,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 使用權被部分轉讓後,地役權在其性質上只與部分轉讓後的地塊有關係時,那麼,地役權就只在其有關部分繼續存在。例如,甲地的 東部住宅與乙地相鄰,甲為了觀海就與乙簽訂了眺望地役權,要求 乙地不得修建高層建築。後來,甲地東部分割給了丙,西部分割給丁,但甲的眺望權只與丙有關而與丁無關,此時,受讓人丙繼續享 有地役權。
 三、相關法律規定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後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物權法》是否要規定地役權,在該法起草過程中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物權法》不應當規定地役權,地役權可以被相鄰關係所包含,多年來我國沒有地役權制定,有關地役權糾紛大多是按照相鄰關係處理的,這已表明地役權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另一種意見認為,相鄰關係不能替代地役權,《物權法》應當規定地役權。相鄰關係是對不動產的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調解;而地役權則必須通過雙方當事人約定,對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價值。
《物權法》起草者認為,地役權與相鄰關係,作為彼此獨立的法律制度,各具內涵,應當區別開來。因此,《物權法》設專章規定了地役權。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係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為耕作處於他人土地包圍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從他人土地上通行;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從他人土地上引水通過。地役權人使用供役地時,應當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地點、路線和方法,儘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實施必要的附屬行為。地役權人為行使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內為必要的附屬行為。如為行使通行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上開闢道路。地役權人為附屬行為,須為行使其權利所必需,否則不得實施。
地役權是房地產相鄰權中重要的一種,其內容幾乎涵蓋相鄰土地關係中所有相鄰權,如土地通行相鄰權實際上就是地役權的一個方面。但是房地產相鄰權並不僅僅限於地役權,它還包括房產相鄰權、環保相鄰權等,因而其內容和範圍遠比地役權廣泛、複雜。正如前文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房地產相鄰權的內容也從單一的地役權擴展到工業生產相鄰權、共住房屋相鄰權等等,並將繼續豐富和發展。
地役權是傳統民法上的一個概念,也是房地產相鄰權的一種。由於相鄰關係最早出現在農業生產對土地的利用過程中,所有由土地關係產生出來的地役權是比較古老的一種相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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