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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留所有權買賣?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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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保留所有權的目的,在於擔保甲對乙享有的價款債權,系一種廣義的擔保。
1、適用範圍
保留所有權買賣僅適用於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無適用的餘地,不動產買賣仍以過戶登記為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買賣合同解釋》第34條)。
2、所附條件的對象
(1)甲、乙間的買賣合同並未附條件。當然,不妨礙甲、乙另行約定買賣合同附條件。
(2)是所有權的變動附條件。即乙支付全部價款(或履行其他約定義務)為所有權從甲移轉給乙的也效條件。
3、占有的形態
(1)所附條件成就前,甲的占有為間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權占有。
(2)乙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或有其他違約行為損害甲的利益時,乙的占有變更為無權占有,甲享有取回權。
(3)所附條件成就時,乙取得汽車所有權,甲的占有因此消滅。
4、所有權狀況
(1)所附條件成就,乙取得汽車所有權,甲的所有權消滅。
(2)所附條件成就前,甲為所有權人,乙將汽車出賣(質押)給丙的,構成無權處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例子】通過一個例子說明保留所有權買賣制度。例如:甲把一輛汽車出賣給乙,價款30萬元,約定乙分10期支付價每期支付3萬元,在乙支付全部價款之前,甲保留汽車的所有權(下面將反覆用到此例,稱之為“基本型”)。
二、買受人的期待權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條件成就前,甲為汽車所有權人。但對乙取得汽車所有權的期待予以相當程度之保護,乙因受此保護而享有期待權。此階段乙所受的保護,一言以 蔽之,即甲對汽車實施處分(出賣、質押)時,該處分雖為有權處分,但為了保護乙的利益,受讓人能否因該處分取得相應的物權,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分三種情形言之:
1、甲將汽車出賣給丙,並完成交付
甲、丙的買賣合同為有權處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車所有權呢?關鍵是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權買賣是否登記!
(1)若保留所有權買賣已登記,(只要乙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價款),無論丙為惡意還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車所有權(就是說,已登記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若保留所有權買賣未經登記呢?丙能否取得所有權,因丙為善意或惡意而不同。(a)若丙為惡意(知道汽車為保留所有權買賣標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車所有權(就是說,未登記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還是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的)。(b)若丙為善意,丙因交付之完成取得汽車所有權。善意的丙取得汽車所有權後,如何保護乙呢?看甲、丙間的交付方式。
第一種情況:甲、丙以現實交付方式交付(比如,汽車有質量問題,乙返還給甲修理,修理期間甲將車出賣給丙,完成現實交付)。則丙確定取得汽車所有權,乙的期待權消滅,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甲、丙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比如,甲將汽車出賣給兩,同時約定甲對丙讓與對乙的返還請求權)。善意的丙雖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但乙的期待權並不消滅,乙按照約定支付全部價款(甲拒絕接受的,乙可提存)之時,乙優先於丙取得汽車所有權,丙已經取得的所有權因此消滅(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2、甲將汽車質押給丙,並完成交付
(1)若保留所有權買賣巳經登記,無論丙為善意還是惡意,丙均不能取得質權。
(2)若保留所有權買賣未經登記,假設丙為善意,可取得質權;假設丙為惡意,不能取得質權。
3、因甲的行為致使汽車被丙留置
例如:假設汽車有質量問題,乙返還給甲修理,甲送往丙處修理,因甲欠繳修理費5000元,丙留置該汽車。這種情況很特殊,無論保留所有權買賣是否登記,善意的丙均享有留置權;惡意的丙不成立留置權。(留置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特殊的!)
三、出賣人甲的取回權
把“基本型”例子添加一點信息:假設,乙按照約定支付了前六期價款,但未支付已經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價款。
1、甲享有取回權的情形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5條,買受人乙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賣人甲享有取回權:
(1)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2)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2、甲之取回權的阻卻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6條,即使乙的行為符合《買賣合同解釋》第35條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權:
(1)乙已經支付的價款達到標的額總價款的75%以上的;
(2)乙實施無權處分後,受讓人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質權的。
3、取回權的性質
(1)甲取回的目的是為了“就物求償”。即如果乙不於回贖期內回贖的,甲有權再次出賣該汽車,並就出賣所得清償乙對甲所欠全部價款。
(2)取回本身並不意味著甲解除了與乙的買賣合同。原因是,解除合同往往對甲不利。具體而言,在甲、乙的汽車買賣中,如果乙一次性支付價款,可能乙僅支付20萬元就可以了。但因為分期支付,價款就成了30萬元。所以,如果甲解除合同,就需要將已經收取的18萬元(前六期)價款返還給乙。
(3)當然,如果甲享有解除權,又願意解除合同,甲當然有權行使解除權,解除該買賣合同。我們需要記住的是:取回本身並不意昧著甲解除了合同。
四、買受人乙的回贖權
再把“基本型”例子再添加一點信息:假設,乙按照約定支付了前六期價款,但未支付巳經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價款。甲行使取回權、申請法院從乙處取回該汽車。
1、回贖的內容
甲行取回權取回汽車後,乙在回贖期內享有回贖權。回贖的內容是:乙僅須消除自己的違約行為。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乙僅須支付拖欠的第七期和第八期價款,而無須支付第九期和第十期價款。再比如,乙對汽車實施處分的,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車上產生的負擔即可。乙行使回贖權後,甲的取回權消滅,甲應將汽車返還給乙。
2、回贖期
(1)乙的回贖權僅存在於回贖期內。
(2)回贖期的長度:由甲、乙約定。不能約定的,由甲指定一個合理的期間。
五、出賣人甲的再次出賣權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7條:
1、甲取回後,若乙未在回贖期內行使回贖權,甲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須注意:此時,乙不再享有期待權,前述受讓人取得所有權的特別限制不復存在!
2、甲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給乙;如有不足,甲有權要求乙繼續清償:但乙有證據證明甲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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