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代理追認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追認的意思是:本人對於他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擅自以本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承認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後果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的追認,被代理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無權代理一經本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即轉變為有權代理,該行為自始產生的法律後果皆由本人承受。
二、無權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認方式
本人對於他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擅自以本人名義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承認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後果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的追認,被代理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無權代理一經本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即轉變為有權代理,該行為自始產生的法律後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為追認。
(二)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三、無權代理追認後可否追究違約責任
無權代理後,相對人追認代理行為的,代理行為生效。如果代理活動有違約行為的,權利人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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