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哪些內容
(一)寫明託運人、承運人的基本信息。
(二)寫明貨物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規格、數量等。
(三)寫明貨物起運地及貨物到達地。
(四)寫明貨物承運的日期。
(五)寫明貨物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六)寫明貨物裝卸責任。
(七)寫明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八)寫明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九)寫明合同生效時間。
(十)雙方簽字、蓋章,寫明簽訂合同日期。
二、解除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方法
(一)託運人在船舶開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託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託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裝船的,並應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二)合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在開航前解除。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運人和託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三)船舶因不可歸責於承運人和託運人的原因不能抵達目的港時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和託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載,視為已履行合同。
三、什麼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從上述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承運人是一方當事人,通常稱為船方,他的義務是負責將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另一方當事人是託運人,通常稱為貨方,他的義務是負責託運貨物並向承運人交付運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是海上貨物運輸的行為,而不是貨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工具。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客體的「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託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貨櫃、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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