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遺囑可以採用什麼方式
撤銷遺囑可以採用如下方式:
1.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撤銷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遺囑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變更或撤銷遺囑。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喪失了遺囑能力,則在其遺囑能力恢復前對遺囑所做的變更和撤銷都不發生法律效力,原來的遺囑仍然有效。
2.須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遺囑人因受脅迫、欺詐而變更或撤銷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法律效果,原遺囑仍然有效。
3.須為遺囑人親自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而進行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不適用代理。
4.須在遺囑生效前作出
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在遺囑人生前,即遺囑尚未生效時作出。如果遺囑人死亡,不可能再存在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三、遺囑的形式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
5.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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