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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之訴被告是什麼人?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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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合夥企業解散之訴被告是合夥企業的法人,也可以是對公司負責的股東,合夥企業因為什麼原因需要解散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處理,如果對相關的情況不確定的需要委託律師處理。
一、合夥企業解散之訴被告是什麼人
合夥企業解散之訴被告是合夥企業的法人,或者對公司負責的股東等,對於合夥企業因故需要解散的,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起訴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界定。
應當是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夥企業解散的程序
合夥企業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終止活動;合夥企業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夥事務。
1.解散事由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5.解散後原合伙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如果想要解散,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執行相應的解散程序,解散程序包括解散事由,清算人的確定,清算事務,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解散後原合伙人的責任,清算報告等,合夥企業解散之訴被告是合夥企業的法人或者對公司負責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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