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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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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可以先由有關部門對雙方進行調解或者是雙方直接向法院發起起訴,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首先應該由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意見,最好是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也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感情確實也屬於完全破裂,這時候就會判決雙方離婚。
一、離婚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二、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麼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本人 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所以如果是雙方想要離婚,但是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或者是其中一方不想離婚,這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向法院發起起訴,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的最主要標準就是看雙方是否已經感情完全破裂,如果是能夠找到直接的證據,把雙方感情破裂證明出來,這時候法院通常是會判決雙方離婚的。一旦判決生效,那麼雙方即可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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