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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判決是怎樣的?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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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判決依照案件的情況判決,如果孩子沒有滿兩周歲,一般撫養權是判決給女方,如果孩子已經滿八周歲,判決的時候需要結合孩子的意見進行判決,並且需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1)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兩周歲以下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4、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需要雙方協商,按照協商的結果判決,如果是協商不成的情況才需要由法院進行判決,兩周歲以下子女,法院一般會判給女方,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可以判給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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