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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網絡詐騙判刑對子女的影響是什麼?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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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父母網絡詐騙判刑對子女的是沒有影響的,判刑的原則是罪責自負的原則,所以不會對親屬造成相關的影響,詐騙罪如果數額較大的情況,可以認為構成詐騙罪,按照詐騙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父母網絡詐騙判刑對子女的影響是什麼
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原則,詐騙被判刑以後對子女沒有影響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3、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5、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6、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8、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詐騙罪的主要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為方式。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騙取他人的財物,但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本罪的犯罪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法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詐騙罪需要按照數額的大小還有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詐騙罪的主要特徵包括主體是一般主體,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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