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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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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客體上,侵犯的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2、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3、主體上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一、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刑法》第137條規定,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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