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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警拖了4年才交檢察院怎麼辦?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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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醉駕交警拖了4年才交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機關的投訴、舉報。當然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如果喝完酒之後駕駛機動車輛達到醉駕程度,那麼是涉嫌《刑法》第133條當中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一、醉駕交警拖了4年才交檢察院怎麼辦?
醉駕交警拖了4年才交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機關的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醉駕處罰是什麼?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都是按照危險駕駛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此時是屬於公訴類型的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首先進行偵查活動,然後才能夠由公安機關將其移送給檢察院,當然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偵查時限的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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