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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有哪些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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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我們的衣食住行,因為有了法律規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各自的權益不被侵害,我們的生活是離不開法律的,因此應該提高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識,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許您現在面臨著民法典的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有哪些,侵犯名譽權的立案標準的問題,希望本篇文章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一、民法典的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有哪些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二、侵犯名譽權的立案標準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
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
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愛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新聞報導如果是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新聞媒體採取補救措施,如及時者更正、刪除報導、進行說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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