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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開庭幹什麼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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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一般是不會開庭審理的,如果確有必要進行審查核實的,會進行書面審查,如對於仲裁庭的裁決,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仲裁的程序違法等情況的,應當審查。
一、

強制執行開庭幹什麼


  強制執行一般是不會開庭審理的,如果確有必要審理的,會進行書面審查。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什麼時候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會在6個月內執行,可依法申請延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三、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手段有哪些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下列幾種: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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