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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種類可以分為哪些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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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現在的人們越來越注重自己的財產和其他利益的時候,就會購買保險。那麼人身保險種類可以分為哪些?人身保險的特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人身保險種類可以分為哪些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的傷、病風險為保險責任,使被保險人因傷、病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得到補償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人身保險的特點


  (一)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
  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二)長期性保險合同
  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鐘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三、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


  《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已經2010年1月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吳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身保險服務活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人身保險產品的銷售、承保、回訪、保全、理賠、信息披露等業務活動,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本規定所稱保全,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後,為了維持合同持續有效,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與恢復、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等。
  第三條 保險公司的營業場所應當設置醒目的服務標識牌,對服務的內容、流程及監督電話等進行公示,並設置投訴意見箱或者客戶意見簿。
  保險公司的櫃檯服務人員應當佩戴或者在櫃檯前放置標明身份的標識卡,行為舉止應當符合基本的職業規範。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公布服務電話號碼,電話服務至少應當包括諮詢、接報案、投訴等內容。
  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將相關保險公司的服務電話號碼告知投保人。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提供每日24小時電話服務,並且工作日的人工接聽服務不得少於8小時。
  保險公司應當對服務電話建立來電事項的記錄及處理制度。
  第六條 保險銷售人員通過面對面的方式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展業證等證件。保險銷售人員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將姓名及工號告知投保人。
  保險銷售人員是指從事保險銷售的下列人員:
  (一)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
  (二)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
  (三)保險營銷員。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向投保人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以便客戶選擇適合自身風險偏好和經濟承受能力的保險產品。
  第八條 通過電話渠道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告知投保人查詢保險合同條款的有效途徑。
  第九條 保險銷售人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時應當附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銷售人員應當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準確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填寫錯誤或者所附資料不完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投保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補正或者補充的內容。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認為需要進行體檢、生存調查等程序的,應當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保人。
  保險公司認為不需要進行體檢、生存調查等程序並同意承保的,應當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險合同製作並送達投保人。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體檢報告或者生存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保人核保結果,同意承保的,還應當完成合同製作並送達投保人。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通過銀行扣劃方式收取保險費的,應當就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內容與投保人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回訪制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回訪工作,並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並及時記錄回訪情況。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保人本人;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保險期間;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損失;
  (六)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七)採用期繳方式的,確認投保人是否了解繳費期間和繳費頻率。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回訪,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與保險銷售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委託合同,通過該保險銷售人員簽訂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公司應當告知投保人保單狀況以及獲得後續服務的途徑。
  第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委託他人向保險公司領取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保險公司應當將辦理結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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