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提醒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具體處理:
1.單位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按照職工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2.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且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三、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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