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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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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的條件是患者自身不配合診療規範進行診療的、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簽訂醫療糾紛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是要基於當事人自願原則、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等。
一、

醫療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下列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但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除外;
  2.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3.醫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

簽訂醫療糾紛協議的注意事項


  1.協議應當為雙方自願,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2.協議條款不違背我國法律;
  3.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
  4.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5.患方合法主體;
  6.醫療機構合法主體。
三、

簽了醫療責任協議後是否可以起訴


  簽了醫療糾紛協議後發生糾紛的,可以起訴。
  如果該協議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況的,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並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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