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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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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主要在:責任的性質、責任的分擔以及免責情況等方面。法律規定適用過錯責任的情形有:醫療損害責任以及一般侵權責任等。而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有:監護人責任以及環境污染的責任等。
一、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有以下區別:
  1.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4.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
二、

適用過錯責任的情形


  適用過錯責任的情形,具體如下:
  1.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責任。
  3.個人勞務責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
  4.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侵權責任。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
  6.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
  7.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承擔的產品責任。
  8.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就產品責任的追償責任。
  9.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承擔的產品責任。
  10.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
  11.醫療損害責任。
三、

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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