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交起訴書是什麼意思
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起訴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刑事案件多久移交檢察院
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個月左右。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還是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三、檢察院移交案件到法院多長時間
提醒您,檢察院移交案件到法院一般需要一個月。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日;如果是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需要十日;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則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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