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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有哪些特徵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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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法定的原因,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屬於債的產生的一種原因。那麼無因管理有哪些特徵?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無因管理有哪些特徵


  (一)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二)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係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三)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於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徵。
  (四)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二、無因管理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由此可見,在無因管理案件中,其實管理人也有應盡義務,比如管理人有報告和交付義務,有通知義務,有適當管理義務。如果管理人中斷管理會對受益人造成不利的後果,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是不能中斷管理的。

  三、無因管理有什麼法律意義


  (一)倡揚和肯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干預本人私人事務,是一種侵權行為。但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幫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維護「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的原則,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條件下,倡揚和肯定人類互助精神,追社會之和諧,從而設定無因管理制度,規範人們行為。
  (二)無因管理制度經濟上的意義。無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時,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而實施的管理行為。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不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同時可以使社會整體利益免受損失,具有經濟意義。
  (三)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利於本人,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間產生法定之債,確認了管理人的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為的侵權性,具有違法阻卻的法律效果。
  (四)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無因管理制度規定了管理人與本人的法律關係是法定之債的關係,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本人請求償還。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本人的利益而進行管理,有時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費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如果這些費用或者損失得不到一定的補償,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不能形成權利義務的對等,體現不了公平性。
  無因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也是需要保管好管理物的,毀損滅失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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