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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混同如何處理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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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債權債務關係,有很多時候都有可能會發生混同,往往需要當事人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那麼債權債務混同如何處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債權債務混同如何處理


  (一)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二)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三)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四)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係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

  二、債權債務混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債權為他人權利的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債權與債務雖然同歸於一人,但不發生混同的效力。
  (一)涉及第三人利益。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謂涉及第三人利益不發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時。例如,債權人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得使債權因合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尤其在入質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債權的實現和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債權雖然不是第三人權利的標的,但第三人就債權的存在具有正當利益時,也不發生混同效力。
  (二)法律特別規定。法律為鼓勵流通性,設有例外規定,使債權債務雖然同歸於一人,但不發生混同效力。例如,依據台灣地區民法,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時,也不發生混同效力。保證人繼承主債務人的遺產時,通常就自己債務履行,有違保證觀念,故原則上應使保證債務消滅。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負擔以同一給付為目的的主從二債,如保證債務繼續存在,為債權人利益時,則例外地以不使保證債務消滅為宜。保證人雖繼承主債務人的遺產,但限定繼承時,保證債務不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債務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債權債務的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事實。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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