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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申請的申請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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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破產申請的申請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企業申請破產條件有,經營情況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法院經過實際審查後認為確實符合破產條件的才會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企業破產債務範圍包括哪些


  提醒您,企業破產債務範圍如下:
  1.可撤銷行為取回的財產
  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所為下列行為,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所追回財產屬於債務人財產: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後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破產無效行為追回的財產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或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管理人可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行為無效,所涉財產應予追回。
  3.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占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三、破產程序的終結的原因有哪些


  提醒您,破產程序的終結的原因如下:
  1.債務人無財主分配的案件終結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是指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如果繼續程序,不僅不必要,而且會產生其他費用。因此,本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破產程序就應當終結。
  2.破產分配完畢的案件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基本原因,它是指管理人依據破產分配方案,將已變價的破產財產或者不需要變價的破產財產全部分配給各請求權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也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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