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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作用是什麼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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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有其一定的作用,一般是指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對擔保人做出對應的擔保保證或者設定了一定物的擔保權,向擔保人作出一定的清償。那麼反擔保的作用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反擔保的作用有什麼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係。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二、反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保證
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抵押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從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質押
又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財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
是指在保管、運輸、承攬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定金
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三、反擔保的從屬性具體體現在什麼方面


反擔保從本質上說也是擔保,擔保具有從屬性,所以反擔保也具有從屬性。反擔保的從屬性是指反擔保依附於本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存在,本擔保是反擔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本擔保不成立,反擔保也就不成立。
反擔保的從屬性具體體現在:
(一)本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當然無效。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反擔保合同中約定,反擔保合同不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二)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進而使反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當擔保合同的效力因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獨立於主合同時,或擔保合同中約定有見索即付或者見單即付條款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響。
(三)因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時,反擔保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根據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和過錯對因無效擔保已經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對反擔保合同法律適用情形規定有三種情形,主要適用方法是直接適用,變通適用,不進行適用的情形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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