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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與擔保是怎樣的關係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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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生借貸關係時,債權人為了能夠實現債權,就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一般來說都是提供人的擔保或者財產的擔保。那麼保證與擔保是怎樣的關係?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保證與擔保是怎樣的關係


(一)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二)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範圍之外承擔責任。
(三)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四)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則僅適用於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於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二、擔保的訴訟時效期是多久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由於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是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礙了訴權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時效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即無論是一般保證債務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止。


三、保證期間與擔保期限的區別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注意保證期間,另外對於擔保人承擔擔保方式也是要說明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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