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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必須要簽保密協議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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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必須要簽保密協議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不要簽保密協議,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要簽訂保密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要看情況,具體如下:
  1.如果勞動者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達一年以上者,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簽訂的保密合同有效;
  2.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達到一年的,則勞動者可以索要雙倍的工資,該保密協議也就無效。
  對於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只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密協議雖然屬於勞動關係,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不管簽沒簽勞動合同,作為單位的職工對單位的秘密都有保密的義務,只要你泄露了單位的秘密,單位就有權利要求你給予賠償損失。

  三、勞動保密協議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提醒您,勞動保密協議應該包含的內容:
  1.明確保密信息範圍;
  2.明確保密主體;
  3.約定保密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5.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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