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的人都是會購買房子,往往他們對於證件是不了解的,那麼房屋他項權證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區別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
按照國家「不變不換」的原則,現有各類不動產權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也就是說,舊證、新證同時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新購房屋等不動產並首次辦理產權證,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的市民,將逐步換髮新的不動產證。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他項權證的期限不是有效期,而是債務清償期。期限長短是依債務期限而定。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中國《民法典》設了地役權的概念,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二)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三)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四)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五)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占有、使用的權利。
(六)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七)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征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八)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從上述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房屋他項權證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最大的區別是在於名字不同,
一、房屋他項權證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
按照國家「不變不換」的原則,現有各類不動產權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也就是說,舊證、新證同時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新購房屋等不動產並首次辦理產權證,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的市民,將逐步換髮新的不動產證。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二、他項權證的有效期是多長
他項權證的期限不是有效期,而是債務清償期。期限長短是依債務期限而定。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三、他項權證的類型
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中國《民法典》設了地役權的概念,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二)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三)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四)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五)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占有、使用的權利。
(六)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七)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征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八)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轉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方式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從上述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房屋他項權證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最大的區別是在於名字不同,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