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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徵收土地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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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集體徵收土地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1.選取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用地單位所徵用的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2.編制項目可行報告。
  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後,應編制可行的建設項目報告,並向相關部門提交用地申請。
  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
  4.辦理立項等手續。
  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
  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辦理審批手續,批准用地。
  7.土地徵用。
  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
  8.領取用地批准文件。
  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
  10.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簽訂合同並按約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二、農村土地徵收如何補償


  提醒您,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包括: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如何合法保障農民在土地徵收中的利益


  在征地過程中,要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與訴權,避免少數人的暗箱操作,使農民能夠親自行權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健全土地徵收公告程序,在征地調查、征地補償費協商分配、勞動力安置等環節中最大程度保證農民的知情權;
  2.引入聽證制度,使在有關土地徵收是否合法以及土地補償費合理數額等問題上,農民能夠充分參與,獲得表達意見的機會;
  3.完善訴訟制度。其中可以參照外國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等方式審查政府的征地行為及其過程的合法性,從而保證司法過程不被行政機關干預,保障農民的訴權;
  4.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如建立專門的土地徵收調解委員會等民間組織,拓寬農民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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