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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收購合同糾紛後應該如何處理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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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收購合同糾紛處理方法包括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請求第三方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公司收購後債務一般是由收購後的公司承擔。
一、

發生收購合同糾紛後應該如何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但是協商往往難以達成,並且協商達成的協商只是新的一種合同,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容易反悔。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定,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仲裁較訴訟比較有效率。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

公司收購後債務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

公司收購的一般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收購公司的一般流程是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相應的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收購一般分為股權收購以及資產收購。收購後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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