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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產生有哪些條件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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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產生的條件主要有必須是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特定動產、擔保的債權與劉志財產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債權已屆清償期等。留置權是不需要法院確認的。
一、

留置權產生有哪些條件


  留置權產生有以下條件:
  1.須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的特定動產。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留置財產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二、

留置權需要法院確認嗎


  不需要訴訟確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

留置權的法律特徵


  1.留置權為他物權。因為留置權是債權人對於其占有的債務人財產的權利,亦即對他人之物的權利,而不是對自己財產的支配權,在自己的財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權。
  2.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由於留置權的功能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不在於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留置權雖為擔保物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不同,它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條件直接發生。
  3.留置權為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依所擔保的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而消滅。留置權轉移的從屬性有特殊之處,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法定轉移時,留置權也應隨之轉讓,但在債權依當事人的約定讓與時,非經債務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權不隨所擔保的債權的轉移而轉移。
  4.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擔保物權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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