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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併前的債務應該採用什麼方式進行處理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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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併前的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進行處理,公司合併的程序是制訂合併方案、簽訂合併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併決議的形成、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辦理合併登記。
一、

對於合併前的債務應該採用什麼方式進行處理


  合併前的債務應該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合併後的公司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拒絕。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公司合併的程序是什麼


  1.董事會制訂合併方案;
  2.簽訂公司的合併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合併決議的形成;
  5.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6.合併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

公司合併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的程序】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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