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合夥企業辦理註銷手續的流程是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全體合伙人簽字、進行註銷登記。合夥企業破產後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
合夥企業破產後要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製作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後,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
1.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三、
合夥企業與公司有以下四點區別,分別是:
1.設立的法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以全體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夥協議為法律基礎,對合夥協議的訂立者有約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基礎;
2.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3.運營方式不同:合夥企業所有合伙人參與運營;企業股東並不一定參與運營;
4.退出機制不同:合伙人退出合夥企業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股東退出企業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引用法條
一、
破產合夥企業應如何辦理註銷手續流程
合夥企業破產後要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製作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後,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
合夥企業解散的原因
1.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三、
合夥企業與公司有什麼區別
合夥企業與公司有以下四點區別,分別是:
1.設立的法律基礎不同:合夥企業以全體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夥協議為法律基礎,對合夥協議的訂立者有約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基礎;
2.法律地位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3.運營方式不同:合夥企業所有合伙人參與運營;企業股東並不一定參與運營;
4.退出機制不同:合伙人退出合夥企業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股東退出企業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一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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