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民法典債權擔保有效期是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的時間。債權擔保的作用是資金融通、借貸關係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
一、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先得到償還。
三、
1.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2.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閒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閒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從法律意義上說,資金融通過程主要是指借貸關係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社會裡,由於種種因素的作用,致使貨幣與實物在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分布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引用法條
一、
債權擔保的方式有什麼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
民法典債權擔保有效期為多長時間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先得到償還。
三、
債權擔保有什麼作用
1.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2.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閒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閒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從法律意義上說,資金融通過程主要是指借貸關係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社會裡,由於種種因素的作用,致使貨幣與實物在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分布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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