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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徵收土地有哪些補償標準可依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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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的種類和用途而確定的,需要支付耕地補償標準、基本農田補償標準、工礦建設用地補償等。農村土地補償款一般是在徵收補償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發放的。
一、

對於農村徵收土地有哪些補償標準可依據


  對於農村徵收土地補償標準可依據具體的土地的種類、用途來確定。
  1.徵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6.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7.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8.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9.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二、

農村土地補償款什麼時候發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三、

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意怎麼辦理


  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土地補償標準有國家規定的具體補償內容,對該內容不滿意的有權就自己受到的補償方式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一十二條
  •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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