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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當事人有哪些特殊的管轄規定需要遵守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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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當事人需要遵守的特殊管轄規定有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等。行政訴訟中特殊地域管轄的確定方法有不動產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等。
一、

作為當事人有哪些特殊的管轄規定需要遵守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

特殊地域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的區別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地域管轄。該管轄優先適用於所針對的行政案件。特別管轄總是相對於一般管轄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轄與特殊地域管轄的區別在於:
1.在內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轄所針對的行政案件都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性質案件,即沒有人身強制措施、不動產等原因。它屬於這些特別列舉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稱一般內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適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轄要讓位於特殊地域管轄。就是說,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就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對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起訴的案件都適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轄所規定的性質或內容。因不動產提起限制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它排斥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而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負責管轄。
三、

特殊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哪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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