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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廠房拆遷如何賠償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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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廠房拆遷的補償包括廠房經營損失、停業停產損失、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等。拆遷補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六個月,自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一、

自建廠房拆遷如何賠償


  自建廠房拆遷的補償有:替代廠房土地的價差損失;廠房經營損失、停業停產損失;地上物即廠房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廠房拆遷搬遷費以及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

拆遷補償糾紛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拆遷補償糾紛應該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予以解決,裁決後當事人不滿意的可以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十七條
  •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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