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死亡證明辦理股權繼承手續的方式是補辦死亡證明後才進行繼承。需要注意的是,股權繼承並沒有期限的限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按照遺囑或遺贈協議的約定進行繼承。
一、
遺失死亡證明辦理股權繼承手續的方法是:
行為人可以到開具機關補辦死亡證明,因為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是辦理股票繼承以及任何繼承的必要材料。如果有遺囑的,要適用遺囑繼承。必須是合法財產才能繼承。
二、
提醒您,股權繼承沒有時間規定。股權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進行繼承;如果沒有上述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但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不得繼承的,則按章程規定執行。繼承糾紛適用普通民事糾紛三年訴訟時效,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將喪失勝訴權;最長期限二十年,即超過二十年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引用法條
一、
遺失死亡證明如何辦理股權繼承手續
遺失死亡證明辦理股權繼承手續的方法是:
行為人可以到開具機關補辦死亡證明,因為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是辦理股票繼承以及任何繼承的必要材料。如果有遺囑的,要適用遺囑繼承。必須是合法財產才能繼承。
二、
股權繼承的期限
提醒您,股權繼承沒有時間規定。股權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進行繼承;如果沒有上述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但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不得繼承的,則按章程規定執行。繼承糾紛適用普通民事糾紛三年訴訟時效,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將喪失勝訴權;最長期限二十年,即超過二十年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
股權繼承必須公證嗎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十一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收藏